医院中心供氧系统氧站设计规范
1、医用氧气供应源站房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纳入医院总体设计中。
2、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应设置在独立或毗连的建筑物内。医用氧气汇流排间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3、医用氧气气源站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无门、窗、洞的防火墙,该站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4、输氧量超过60m3/h的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时应满足本规范第4.2.42条的规定。
5、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开。
6、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7、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间不应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系统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在同一房间内。
8、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间、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供应间内氧气贮量不宜超过24h用氧量。其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产生火花,并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9、医用氧气(包括液氧、富氧空气)的设备、管道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医用气体工程氧气供应源的电力供应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医用富氧空气供应源及其备用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11、医用氧气供应源给排水、照明、电气要求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规定。
12、医用液氧贮罐站应设防雷接地,接地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3、富氧空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有标识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安全标识,液氧站宜设单独围栏或围墙。